第四章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室工作由1名副校长主管,行政管理机构为设备处。该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拟定并组织审查论证设备投资方案,掌管全校教学设备费和实验消耗费的分配和使用,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的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年终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七)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以及仪器设备和实验项目
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校、院、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部分重组后的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凡是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一定数量要求的教学实验室和无稳定的科研方向、无一定经费来源和无一定专职人员的科研实验室,都要进行调整合并。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由校长聘任或任命,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校实验室规划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辐射、病菌、毒性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我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我院制订的《广东医学院危险性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和《广东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按照《广东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医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广东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积极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二条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编制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合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教研室副主任兼任,独立建制的实验室,主任由校长直接聘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的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各类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和实验室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处。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