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首先是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兼顾科学研究活动,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2.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现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须赔偿,但应及时汇报给主管人员并查明原因。
3.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懂得该仪器设备使用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4.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5.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应由所借人赔偿。
6.学生实验课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否则按此条款3规定赔偿。
7.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指专职保管人员及借用仪器未还者)由于疏于维护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赔偿。
8.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设备价值、使用年限及其它具体情况由培训中心主任及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