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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条例
2017-06-05 09:45  

20049月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

1.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每学期期末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在平常使用中应及时擦揩粘在仪器上的化学试剂、动物血液、油渍及墨渍等污渍,以提高和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和完好率。

2.实验室技术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对普通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进行维修。自身有能力解决的,自行解决;如自身无法修理,即时送修。维修中对原仪器进行技术改动的,应做相应的记录。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实验室主任(或由实验室主任指定的专家)批准,在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的基础上由专人进行,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4.维修及维修验收记录应包括:

故障发现时间、故障现象。

维修人姓名、维修起止时间、维修内容、更换元器件型号、规格参数及技术更动情况。

维修后主要技术状况、验收(使用)人姓名。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校内维修

  1.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管理科维修的,须申报或填写仪器设备报修单。

2.维修人员需填写维修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所用部件元件、材料价目、修理费以及维修后仪器技术状况等。

3.验收(使用)人签名。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校外维修

1.仪器设备的校外维修,需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并报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2.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实验室管理科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应进行维修验收(必要时,应请实验室管理科有关人员参加)并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及验收记录。

4.维修验收时,应明确校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第四条 修理费和材料费支付办法

1.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统一由实验室管理科支付。

2.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3.不是本校的仪器设备修理费和材料费由送修单位支付。

第五条 较大金额维修费用的报请

1.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遇到较大金额时(暂定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可以向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费用。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额维修费用,由管理该仪器的实验室向设备处申报。

3.行政办公及后勤设备大额维修费用,由管理该仪器设备的科室向后勤处申报。

第六条 其他

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应勉强维修,可以按“广东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报损报残。做好维修与淘汰报废之间的衔接处理。经确认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检修人员在《仪器设备检修登记表》的“维修结果”档中填写理由,交设备管理部门按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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