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第三条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烧。
2.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冰柜内保存。
3.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4.实验动物存放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爱护室内的各种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5.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四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广东医学院危险性化学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2.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设备处不定期回收,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3.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交回设备处统一存放、处理。
4、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设备处不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的暂行规定
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2.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设备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3.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设备处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5.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