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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2017-06-05 09:43  

20029月修订)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实验室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办[1994]429号文件《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应明确一名分管实验室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范围

1.实验室建设方面:实验室批准建立或撤并、改组的依据文件,实验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室内改造用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部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方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册、报增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校管低值耐用品的帐册,国内外赠送仪器设备的材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资料、论证报告、使用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

3.实验室经费管理方面:各类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以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

4.实验人员管理方面: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等。

5.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实验的卡片,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的研究及其成果,新开实验的报告,更新实验的改造报告,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告及鉴定报告等。

6.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等。

7.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也应该属归档、建档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平时收集到的实验教学文件材料,经整理后送档案室补充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补充材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插入档案卷内相应的位置,并及时在档案卷内目录及帐本上补充填写。

第四条 归档的时间:归档的材料能按年度归档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能按学年度归档的,应在次学年度暑假前归档;其他,在完成项目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外借,并有严格的借(还)手续。

第六条 保管期限:依据《高等学校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附件一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该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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